同志仍須努力

自俄國一九一七年十月革命推翻資產階級政府,建立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再加上雙十與十‧一,令這個月充滿了歷史與政治意味。革命,同志。可,究竟有多少人提起歷史與政治革命,也真的想起性與性別,所以「學人.性.聯盟」在十月找來十名學者選出十件性∕別革命的人與事,依時序回溯香港的性∕別史。

(一)香港大學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學系何式凝:狄娜與甄妮(一九六九年、一九八七年)

未婚生子現在看來不算什麼,但在一九六九年以至一九八七年仍然是大事。狄娜本就是一位奇女子,她從影從商從政固然傳奇,私生活亦引人入勝。她未婚所生的女兒,長大後變性成為男性,她不同意但仍尊重他,並把自己作為母親的經驗寫成《從母到友》一書作分享。甄妮也從沒把孩子父親的身分披露出來,還說「我們的幸福不是仗賴一個男人的」。她們以生活重新定義女性對婚姻的理解,女人的幸福也不用依賴男人;成為母親更有很多方法,單親媽媽也可以很快樂,最重要的是她們都願意抬起頭來,不以此為羞恥。

(二)香港大學精神醫學系吳敏倫:麥樂倫事件(一九八○年)

麥樂倫督察在一九八○年自殺,引起社會輿論。他被指企圖與華裔青年發生性行為而被舉報,警方控以八項粗獷性行為罪。其後麥樂倫被發現身中五槍於宿舍死亡,最後死因裁判法庭裁定其死因不明,律政司指有證據證明他死於自殺。這個謎團廣受社會關注,事件終迫使政府修訂把同性戀行為視為刑事罪行的條例,可說是導致性取向獲得平等對待的第一步。

(三)中文大學崇基神學院胡露茜:婦運團體(八十年代至今)

新婦女協進會、香港婦女基督徒協會及香港婦女勞工協會等第一代婦運團體在八十年代開始成立,創會者都是一班土生土長的女性知識分子,接觸女性主義和婦女運動,抱着對社會公義與男女平等的共同信念推動男女平權,達到意識提升和制度改革,如通過新界土地(豁免)條例,賦予新界女性原居民在沒有遺囑的情况下仍可享有土地繼承權,及通過性別歧視條例等,也有賴她們的一分力。後來的「姊妹同志」、「紫籐」及「跨性別資源中心」,衝擊着當時仍以男同性戀主導的同運界及只強調男女平權的婦運界。這些團體的出現及她們所突顯的不同階級、性向、種族等差異,雖然曾經引起婦女團體之間的矛盾和爭論,甚至分歧,但卻因此令新一代的婦運邁向更在地化、多元化和民主化。

(四)城市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梁麗清:新婦女協進會(一九八四年至今)

新婦女協進會成立至今近三十年,在性∕別議題上一直作出改變。早期協會批判主流文化扭曲女性形象,提倡在政策上保障女性。但這種觀念形成較保守的道德觀,對性的態度也有所局限,所以自九十年代起協會致力更開放的討論性議題,開闢討論空間作公眾教育。從着眼於個人解放的觀點,轉而把性議題放在社會層面,如對啤酒女郎等女體勞工進行調查後,直接介入與平機會聯絡以擴大性騷擾的保障範圍。

當社會在爭論刊物含有裸露是否應該以膠袋包裝,婦進便在刊物《女流》裏刊出裸體畫像,以藝術方式挑戰社會的想像空間和制約。

(五)香港大學社會學系江紹祺:同性戀非刑事化(一九九○年)

自一九六七年英國把同性戀非刑事化後,港府也希望把法例引入香港,卻一直受保守團體反對。

七十年代後期警方成立「特別調查小組」,從調查同性戀賣淫活動開始,發展到調查同性戀人士。麥樂倫督察被舉報繼而死亡的案件,促使政府正視問題,直到一九八八年終為同性戀非刑事化展開諮詢,一九九一年獲得通過。非刑事化的討論持續近十年,人們對同性戀及性取向因而有更清晰的了解,也開始對同性戀改觀。但其實非刑事化並非由同志社群爭取而成,同時也只是令同性戀在私底下合理合法化,性取向仍然是一個衣櫃,未能在公眾層面上造成影響。不過自非刑事化後,同志組織在九十年代起紛紛成立,更陸續舉行了華人同志大會、國際不再恐同日、同志遊行等活動,促進了社群的發展。

(六)嶺南大學文化研究系游靜:紫藤(一九九六年至今)

關注性工作者權益的組織紫藤,十多年來持續抵抗香港現代化進程中對性日益嚴重的規訓,非常有效地協助草根性弱勢自我組織與培訓,抗議法制、警權及傳媒等,把婚姻制度以外的非正典性愛模式(包括援交、一樓一、企街、姐仔、哥仔等)冠以重重污名,及打壓多樣化性愛主體的建制暴力。過去幾年紫藤更成功孕育出各分眾團體(午夜藍、青躍、姐姐仔會、保健按摩員協會),及在澳門與內地多個城市等遍地開花。這場從草根弱勢本位出發的革命在在提醒我們所謂性∕別革命的「革命」二字究竟意義為何。

(七)樹仁大學法律與商業學系趙文宗:張國榮(一九九七年)

過去粵劇界或娛樂圈對同志身分有很多猜測,張國榮在一九九七年的演唱會公開道謝唐先生,後來被拍得在街頭牽手的照片,是首位知名藝人沒刻意隱瞞性取向。同性戀者從過去受污名化的形象,到張國榮被大眾廣為接受,是社會對同性戀改觀的例證。雖然張國榮以英俊、中產和才華橫溢的形象表現性取向,大眾不能不接受,也鞏固了社會大眾對同性戀者的某種印象。但後來娛樂界的同志運動也可說由他引發而來,像大愛同盟的成立就延續了他的精神,秉承他奠定的基礎。

(八)浸會大學社會學系黃結梅:明光社(一九九七年至今)

明光社把當前香港的性權運動定性為性解放運動,視之為衝擊傳統家庭和道德的元兇,其立場刺激了社會大眾對性∕別議題的關注,造就不同社運組織的結盟。

他們在二○○九年發動簽名與示威,高調反對家暴條例涵蓋同性伴侶,激發婦運與同運的連線,婦女團體在同志遊行中舉起橫額:「同運婦運並肩攜手,明光集團可以抖抖」。其間網民發起「宗教霸權關注行動」,關注宗教右翼的發展,捍衛網絡自由,反對色情審查。一直監察傳媒的明光社又在八月時指《明報》鼓吹性解放,照片過於暴露及在同志平權議題上立場偏頗,《明報》因而反駁明光社「將一己道德宗教標準强加於大眾傳媒身上」,令愈來愈多的傳媒意識到保守團體對新聞自由設下的框框。明光社不遺餘力反色情反同性戀,卻無形中促進了婦運、傳媒、網絡關注組織與同志運動等不同界別的連線。

(九)城市大學亞洲及國際學系邵國華:Billy Leung挑戰男同性戀者合法性交年齡(二○○五年)

《刑事罪行條例》過往禁止十六到二十一歲男性進行肛交:異性戀人士進行肛交,只有男方需負上刑責,而同性戀者雙方也屬違法。二○○五年一名未滿二十一歲的男同性戀者Billy Leung對此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條例,高等法院當年八月裁定條例對男同性戀者的行為限制比異性嚴厲,因歧視同性戀者而被判違憲。法律改革委員會其後成立小組檢討法例,目的是將男同性戀者合法性交的年齡,與異性戀者及女同性戀者同樣降至十六歲,是繼同性戀非刑事化後,性取向平等的另一步。

(十)浸會大學人文及創作系John Erni:W小姐挑戰婚姻條例(二○○九年至二○一三年)

一八七五年的婚姻法至今在香港仍然生效,將婚姻定義約束為一男一女單對單的關係,W小姐為爭取跨性別人士的婚姻權進行司法覆核,挑戰婚姻法以生理性別拒絕變性人結婚的條例,最後勝訴。雖然終審法院表明本案與同性婚姻無關,但婚姻法也因此需要擴大男性與女性的定義,以包括跨性別人士。從此性別再非以天生的生理為準,而包括心理、後天或經過醫學程序所作出的改變,是性別定義的一大革命,並引致法律上的改革。而婚姻作為社會制度,也因為這種改變而需要進行改革,公共設施也需作出改變,將來還要更多討論與推動,引發社會的思考。

本專欄由

「學人.性.聯盟」策劃

學人.性.聯盟」由一群關注香港性與性別議題的教師及學者組成,其中包括從事性與性別教育、研究,及女、男同志、雙性愛同志、跨性別人士及酷兒認同的學者。聯盟旨在提供和促進性與性別多元議題的教育、研究、培訓及支援, 邁向更尊重差異、開明進步的社會。